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融资政策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
1山东民营联合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山东民营联合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市场运作、企业自愿、工商联协调、政府引导”运作模式,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化解金融风险。
2民营企业设立地方金融组织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或向省内农商行、城商行、村镇银行投资入股,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机构、要素交易市场等地方金融组织。
3“破圈”断链引导企业采取担保公司替代、调整担保人、置换抵(质)押物等方式,有效“破圈”断链。
4大型融资担保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设立市级注册资本10亿元、县级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大型融资担保机构。
5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由此减少的收益由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偿。
6动产质押融资创新质押方式,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动产质押融资。
7“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合法合规创新“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对发展前景好的民营企业,放宽保险费率、期限以及银行贷款利率浮动水平。
8支农、支小再贷款积极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加大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农、支小再贷款投放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为非公有制经济新旧动能转化提供长期限、低成本的信贷支持。
9省融资服务网络平台依托山东省融资服务网络平台,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网上推介常态化。
10直接融资补贴加大直接融资补贴力度,对我省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且已被正式受理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申请募集规模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募集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补助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对我省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按每户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11民营企业债券培育民营企业发债主体,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各类债券,各级财政对承销机构给予奖励。
1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人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
13融资租赁对融资租赁公司,各级财政可按其提供的融资租赁额给予补贴或奖励;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租赁费用补贴。
14担保增信省财政对符合条件、成效明显的发行企业、主承销机构及提供担保增信和风险缓释服务的担保增信机构按发行金额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15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财政贴息补助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中小微企业,年度贴息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政策合作银行范围,凡在我省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经登记备案的,均可参与质押融资并享受风险补偿政策。
16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奖补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和蓝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省财政按规定给予10万元至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17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产业集群核心企业,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保理、信用证等产业链金融业务,有效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
18应收账款融资鼓励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开发全流程、高效率的线上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19专利权“政银保”融资开展专利权“政银保”融资试点,实施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补贴政策,省财政对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保费按6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6万元。
20乡村公益性项目建设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亿元用于乡村振兴、脱贫攻坚领域,探索发行项目融资和收益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有一定收益的乡村公益性项目建设。
21央行资金产业扶贫贷推广“央行资金产业扶贫贷”业务。
22涉农贷款担保支持引导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加大对节水农业和水肥一体化、农业“新六产”、畜牧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等绿色涉农贷款项目的贷款担保力度,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性担保和扶贫担保项目,最高可给予2%的担保费率补助,对其他政策性担保业务,最高可给予15%的担保费率补助。
23创业担保贷款对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担保和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24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政策,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代偿损失,托管机构按照代偿额50%及以上、35%(含)-50%、25%(含)-35%、15%(含)-25%的比例补偿融资担保机构时,代偿补偿资金相应分别按照代偿额的25%、20%、15%、10%的比例补偿相关融资担保机构。
25“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依托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山东省域征信服务平台等部门信息平台,定期筛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作为“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重点推介对象,组织各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对接。
26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其提供优惠便捷的融资服务。搭建全省统一、开放共享的服务平台,实现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系统对接,为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按照市场规则自主选择办理融资业务提供便利,拓宽中标(成交)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27债券市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对省内企业债、公司债及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企业、主承销机构及担保增信机构,省财政按发行金额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28创新型金融债券、新旧动能转换专项债务融资推动地方法人机构发行“双创金融债”“绿色金融债”等创新型金融债券;以新材料、电子信息、医养结合等行业为重点,推动烟台、淄博等地企业探索发行新旧动能转换专项债务融资工具。
2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统筹规划一批重大PPP项目。对国家级和省级示范项目,按规定给予奖补资金支持。
30市场化债转股对实施市场化债转股落地项目的债权、债务方单位,各级财政可给予适当奖励。
31续贷过桥资金池鼓励市县设立中小微企业专项续贷过桥资金池,积极利用担保、保险等手段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库中的企业提供短期过桥资金,解决续贷难题。
32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推进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与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山东省域征信服务平台对接,将企业融资需求、企业信用信息等各类信息一并推送金融机构。
33金融创新产品奖励省财政对在我省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创新产品进行奖励,每年奖励数量不超过10个,每项财政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4金融企业法人机构总部对在我省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法人机构总部,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35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奖励对在服务“三农”“四新”、小微企业等方面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省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36银税互动贷款税务、银监等部门建立征信互认、信息共享机制,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小微企业可发放“银税互动”贷款。需要融资担保的,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企业近2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担保额度,提供低费率担保增信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鼓励经办银行发放信用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
37无还本续贷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无还本续贷情形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
38小微企业转贷基金规范发展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的转贷基金使用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以内。
39省级融资担保集团2018年年底前,整合我省现有担保、再担保、农业、科技等国有担保公司,注入财政资金,成立省级融资担保集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
40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同期限最长2年贴息,对个人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
4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制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民营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42企业票据推出“重点支持票据直通车”业务,对金融机构办理的单户单次签票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和单户单次签票金额3000万元及以下的民营企业票据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
43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
44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依托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整合企业融资需求、金融供给、征信服务、进出口、税收和社保等信息,搭建全省统一的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发展市场化的征信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分析民营企业运行和诚信状况,为金融机构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提供支持。
45政府性融资担保加快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集团整合组建进度,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构建省、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46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发放贷款(不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落实好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47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运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加大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协调力度,积极推动省内金融机构与中债信用增进公司合作,支持省内民营企业开展债券融资。
48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用好人民银行创设的“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出现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阶段性的股权融资支持。
49应急转贷基金制定实施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指导意见,建立由政府、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组成的过桥转贷协调机制。
50无还本续贷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制度,根据企业需求提前开展贷款审查和评审,理顺业务流程,实现贷款到期后无缝续贷。
51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商业银行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帮助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融资。
52市场化债转股支持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按国家规定实施市场化债转股。